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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房管中心原主任挪用1亿余公款案 维持原判
时间:2007-08-28 11:36 来源: 点击:

       维持原判 陈其明领刑17年 甘肃住房公积金“第一案”终审宣判

       本报实习记者 都一鸣 近年来甘肃数额最大的一起挪用公款案,曾受到了社会群众广泛关注的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陈其明受贿、挪用案,昨日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据指控,陈其明因“支持”地产界一女老板王秀芝贪污、挪用公款达1亿余元,因而被称为“甘肃住房公积金第一案”。

        2003年年初,浙江省临海市拟出让42.7亩土地。原甘肃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女老板王秀芝想参加此次竞标,但由于缺乏资金的支持,她先后认识了建设银行兰州市铁路支行原副行长王景旭和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陈其明。

       2003年5月至2004年1月,陈其明以委托理财名义从住房公积金款中分别借5000万元,使用三天,利息30万元、1000万元,使用20个工作日,利息8万元和4000万元,使用费用40万元给王秀芝。这期间,王秀芝给陈其明分次行贿1万元、50万元和2.5万元。此外,2003年5月27日,陈其明为给朋友吴某帮忙验资,以同样的方式又挪用公款1700万元。

       经法院查明,王秀芝、陈其明和王景旭三人合谋共同挪用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款多达1亿余元。2006年8月2日,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其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王景旭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王秀芝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一审宣判后,该案被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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