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被公安部称之为“2007年第一禁毒大案”的李贤欢特大制贩毒集团在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14名被告中两首犯李贤欢、丁伟明被判死刑,另一人谭立业死刑缓期,其余被告分获1年5个月到无期徒刑不等。
2003年3月,广州市公安局毒品犯罪侦查支队破获了一个特大制贩毒团伙,头目叶学樑穷途末路中服毒自杀,团伙中另一个毒枭级人物李贤欢也人间蒸发。使警方正在搜集的证据链条突然中断,这个团伙的另一“毒枭”李贤欢人间蒸发。
2006年7月,珠三角一带突然冒出一个规模庞大的制贩毒品团伙,警方侦查发现,该团伙幕后老板就是李贤欢。蛰伏3年的李贤欢在短短5个月内就建立了4个冰毒加工厂,同时还进行洗黑钱活动。
2006年11月底,李贤欢投资的一部电视连续剧在浙江省的横店影视城开拍,侦查人员分析,李贤欢此举“一箭三雕”:利用拍电视剧作掩护秘密制毒;电视剧发行赢利之后可积蓄更多的财力;利用拍电视剧洗黑钱。
2007年1月6日,在公安部禁毒局的统一指挥下,广东警方同时对广州、从化、东莞、梅州的4个制毒工厂采取行动,浙江警方捣毁李贤欢设立在浙江东阳市横店镇的制毒工厂,同一天,李贤欢和其团伙的二号头目陈鸿生、三号头目丁伟明在浙江东阳市江北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被埋伏的特警队员擒获,在其余的大小毒贩一一落网之后,先后被移送到广州市中级法院审判。
经审理后,广州中院昨日上午作出了上述判决。据悉,判后,除了两名罪行最轻的女犯不上诉外,李贤欢等人均表示要向广东高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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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招华终审仍获死刑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记者昨日从相关渠道获悉,制造12.675吨冰毒震惊全球的“世纪大毒枭”刘招华案,在8月底经过广东高院的审理,有了最终结果,刘招华被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法院查明,刘招华从1995年开始至1999年间,伙同陈炳锡(另案审理)、郭锐荣、纪辉龙、丁智文等人,先后在福建省福安市、广东省普宁市、宁夏银川市等地共生产甲基苯丙胺(冰毒)12.675吨。刘招华通过制造、运输、贩卖毒品共获利3200多万元。
2007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招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郭锐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李晓青、郭荣堂、郭鸿飞、阮锦平有期徒刑二至五年。判后,刘招华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
在今年4月18日的二审中,刘招华提出,他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请求依法从轻处罚;并在法庭上抛出惊人之语,称其在宁夏银川等地设厂制造盐酸左旋和右旋甲基苯丙胺,是响应国家的号召支援西部大开发,他是有功人士。
经过审理后,广东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证据确凿、量刑适当,遂在今年8月底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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