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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交易”第一案:两人10天获利2100万
时间:2008-04-30 11:34 来源: 点击:

工行泺源支行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闻来源:《记者观察·民声》

    记者 张晓娜 李红梅

    既接受委托又参与买卖,这就像一个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是很可笑的事情

  两个年轻人10天内炒黄金获利2100多万,20几天后,该巨额资金被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划走,并要求撤销二人在此期间的“非正常”黄金买卖交易。

  由于此案涉及金额巨大,波及全球排名前三位的上市银行之一——中国工商银行,因而被称为“中国黄金第一案”。

  狂赚2100万生事端

  一场期盼已久的春雨过后,泉城济南的天空被洗刷得分外洁净,宋荣贵紧锁的眉头也终于有了一些舒展:再过两天,酝酿达半年之久的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山东分行济南泺源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泺源支行”)的撤销权纠纷案就要开庭了。

  “工行仗势豪夺,严重侵害了我们投资者的权益,我们感到气愤,但也很无奈。真不知道这次是什么结果,工行毕竟太强大了。”宋荣贵的忧虑一如既往。

  2006年5月30日,毕业不久的宋荣贵、樊文达二人在看到工行炒黄金的相关宣传后,生发了极大的兴趣,二人用原始资金27000元,以宋荣贵的名字在工行泺源支行开立了个人账户黄金买卖账户,利用工行提供的个人账户黄金买卖系统,采用电话委托的方式进行黄金交易。开始的时候他们有赔有赚,自同年6月29日开始,二人输入远远低于即时正常黄金价格(当时报价为160元/克左右)的价格买入,并逐渐探底——当他们发现最低探到每克141元也能成交时,二人随即开始了即买即卖的反复操作。至同年7月8日,二人共操作买入交易65笔,卖出交易61笔,获利21930382.24元。

  同年7月27日,工行泺源支行认定宋荣贵二人的交易具有明显的恶意操作性质,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黄金买卖章程》(以下简称“《黄金买卖章程》”)的相关规定予以取消,并当即将其账户上的资金划归工行。同年8月3日,宋荣贵收到《关于取消个人账户黄金买卖委托交易的通知》时,账户资金已被工行划走。

  不久后,工行泺源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向济南市公安局经侦队报了案。不过据了解,公安部门有关人士翻阅了诸多法律条文,最后也没有找到宋荣贵违规的法律条款,因而没有立案。

  案件重大迟迟不开庭

  2007年6月28日,工行泺源支行将宋荣贵起诉至济南市历下区法院,要求撤销宋荣贵2006年6月29日至该年7月8日期间的非正常黄金买卖交易,但之后,却一直没有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消息传出。

  同时,在业内,以及知情人士几乎一致认定“事件极具价值”的情况下,令人奇怪的是,济南市相关媒体对此案的关注和报道少得可怜。

  案件开庭前夕,记者来到原告所在地,位于济南市泺源大街66号的工行济南泺源支行。因该行行长吕爱琴“恰巧”去杭州开会,办公室主任杨卫东接待了记者,当记者提到采访事由,他面露诧异,“这个案子不是都过去了吗?”当了解到记者已知该案将要开庭后,杨卫东表示,“这个案子太敏感,我们泺源支行不是一级法人单位,没有对外发布信息的权利。你们想要了解情况就去找分行。”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听到了“济南市政法委曾经出面协调这个案子”的说法,为证实其真伪,记者找到了济南市政法委宣传部门的孙德龙处长,他坦承听说过案子,但对于外界的说法不予认可。“我们只收到过工商银行以信访材料形式转来的希望公安机关立案的投诉,并没有协调过,公检法机关联合办案,政法委才可能出面协调,而且协调必须有领导部门的批示并经过相关程序。”

  本来可以在区法院审理的案子却被移到了中院,记者来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寻求解释,但该法院负责宣传的祁云奎主任以开庭前不宜接受采访为由回绝了记者。

  在随后对相关机构的采访中,很多人也都认为这个案子很有意思,但当记者要大家表达看法时,绝大多数人又都表示“不好表态”。

  原告无法自圆其说

  2008年4月11日上午9时,“中国黄金第一案”一审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庭审中,记者看到,工行泺源支行提供的12条证据中,很多关键的证据都没有提供原始记录,而只是提供了经过整理编辑后打印的记录。对于这些“证据”,宋荣贵的代理律师认为不是原始记录,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对于法官当庭提出的问题,工行泺源支行或者不能拿出足够的证据,或者难以自圆其说,其中以下几点让记者印象颇深。

  一、工行开办网上黄金业务有无法律依据。工行代理律师拿出了一份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发出的“219号批复”,批复第一条带有“同意你行开办黄金业务”的字样;其中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对居民个人开办黄金投资产品零售业务。开办黄金义务所需实金原则上应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购买”,并没有明确说明工行可以开展纸黄金业务。

  工行认为,按惯例黄金投资产品零售业务包括黄金实金和纸黄金业务,但在庭上没有拿出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于工行从事非黄金实物业务是否超出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局核定的经营范围,法庭认为还有待继续调查。

  宋荣贵代理律师认为,零售业务只能是实金销售业务,只能是卖,不能买。批复中“开办黄金业务所需实金原则上应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购买”,这也证明了其代理人的身份,而事实上,工行在宋荣贵的多笔交易中共收取了40多万元的手续费。

  二、《黄金买卖章程》是否合法。工行曾反复提到过宋荣贵的行为违反了《黄金买卖章程》的有关规定,而这个《黄金买卖章程》是否由单方制定?庭审中,工行方说得很含糊、笼统,只表示该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至于哪项法律没有说明。

  同时,《黄金买卖章程》有新旧之分,宋荣贵看到的只是旧章程。新章程的实施日期是2006年4月26日,与旧章程相比增加了四点内容。工行没能提供新章程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记录,因而无法确定其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告知投资者的时间。

  三、“优于”和“劣于”的解释。在电话银行止损委托中,工行系统会提示一句话:“现在您将建立止损委托,如果您输入的汇率优于即时汇率,委托订立将不成功。”在电话银行获利委托中,工行系统也会提示一句话:“如果您输入的汇率劣于即时汇率,委托订立将不成功。”

  工行对此的解释是:在止损委托买入时,“优于”就是“低于”,在卖出时,“优于”就是“高于”。“劣于”的解释则正好相反。根据工行规定:在进行黄金交易时,黄金的银行买入价是投资者的卖出价,银行卖出价就是投资者的买入价。工行认为,宋荣贵是在理解“优于”和“劣于”的含义后,采取了反向操作的方式获取了收益。

  对于“优于”和“劣于”的解释,此前记者曾调查过10个人,10人的理解都是“优于”就是“高于”,“劣于”就是“低于”。而宋荣贵也是按照这样的理解去操作,而且当时操作都是成功的。至于反向操作是否违法,《黄金买卖章程》中找不出明确的规定。

  《黄金买卖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黄金买卖交易面临各种风险,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价格可能发生剧烈波动。工行也多次提示通过系统所查询的黄金价格仅供参考,实际交易时,以交易时的价格为准。宋荣贵代理律师认为,宋荣贵正是认识到了黄金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进行了判断,才输入了远远低于查询价格的买入价格。工行认为宋荣贵的交易行为显然有失公平,没有任何道理。

  四、正常交易和异常交易的界定。在此次庭审中,工行提供了一份经过编辑整理的正常交易和异常交易的记录。在正常交易的6笔中,显示宋荣贵赔了470.20元;异常交易的126笔中,则是赚了21930382.25元。工行未能提供在这一时期所有人交易的原始记录,而且这个正常交易和异常交易的界定很难让人信服。宋荣贵的代理律师认为:宋荣贵是严格按照工行电话委托系统,根据系统语音提示一步步操作的,其设定的买入价格符合了工行所设定的条件才会成交。为什么当时141元/克也能成交,而低于141元/克就不能成交?工行本身是不是有一个最低的止损价格底线?

  五、系统故障还是系统漏洞问题。在《黄金买卖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委托交易是指由客户指定成交判断条件,一旦工行即时黄金价格满足客户的成交判断条件,即按照客户委托价格成交。工行认定的126笔异常交易理应不成交,但为什么系统会接受呢?工行给出的解释是由于系统故障。法庭当即询问,究竟是系统故障还是系统漏洞?是针对宋荣贵一个人的,还是针对所有人的?工行表示只是在宋荣贵那里出现了,但对于“故障”出现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故障”,是在交易系统出现的“故障”还是在结算系统出现的“故障”,如何解决的,工行没有给出明确答复,只是说回去落实。工行还特意补充:“故障”在正常交易中是不显示的,只有在非正常交易中才会显示。

  工行还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黄金价格走势图表,意在说明宋荣贵黄金交易的买入价均低于工行报价系统的报价。工行解释,这个黄金价格走势图表是路透社报价系统的报价,工行根据黄金和盎司的价格换算成黄金/克和人民币,取中间价,加减40个点,折算出工行黄金价格理论上存在的最高和最低价,形成工行报价系统的报价。

  对于这个根据路透社的报价系统整理出来的黄金价格走势图,宋荣贵代理律师认为毫无公信力可言,而且工行已经取了中间价,还要加40个点,这是有意欺诈投资者。工行在网上公开表示“中国工商银行是您值得信赖的黄金代理人”,那么,作为代理人,为什么不把真实的价格告诉投资者呢?

  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奇伦认为:工行究竟有没有资格撤销合同,这很值得商榷,宋荣贵和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银行不是交易的主体,宋荣贵买的不是银行的,而是其他投资者的,赚的也是市场的钱。在《黄金买卖章程》中规定,黄金交易的主体只能是个人而不包括银行和机构,工行只是提供系统服务的机构,作为代理人无权撤销交易。如果工行具有撤销合同的资格,惟一的前提就是工行既是投资者的买家,又是投资者的卖家。工行如果既是买家又是卖家,那就是操纵市场,投资者靠什么去赚钱,如果这样,这里面一定有更大的黑幕。孙律师有些气愤:“投资者赔了就是正常交易,赚钱了就是异常交易,工行这是明火执仗的强取豪夺,我们还怎么能相信它呢?”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罗贤强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明明是委托关系,却要硬说成是买卖关系,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委托不是买卖,工商银行是代理人,只能接受黄金委托人的委托,接受之后,要约成立,代理人只能按照黄金委托人的意愿去进行交易。这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合同。既接受委托又参与买卖,这是法律严格禁止的,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这样,还怎么保护交易方的权利呢?就像一个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是很可笑的事情。”

  罗教授最后认为:中国的法治进程还很缓慢,这样的事情在国外是不可能发生的。他相信这个案件的解决一定会为中国的法治进程作出贡献。

  由于工行没能当庭出示更多交易的原始证据,一审后,法院宣布将择期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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