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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祯祥等申请蕲春县人民法院违法拘传司法赔偿
时间:2010-05-22 17:30 来源: 点击:

 「案情」

  赔偿请求人:郭祯祥,男,48岁,湖北省蕲春县人,油漆工,现住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村。

  赔偿请求人:郭文林,女,5岁,湖北省蕲春县人,住址同上。系郭祯祥之女。

  法定代理人:郭祯祥、蔡小兰,系郭文林之父母。

  赔偿请求人:蔡小兰,基本情况同上。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负责人:王则广,副院长。

  1996年8月5日,蕲春县人民法院蕲州法庭受理了原告吕旺喜诉被告郭祯祥、蔡小兰拖欠建房材料款一案。该法庭副庭长操祥顺负责主审此案。同月8日,在既没有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又未经两次合法传唤的情况下,操祥顺即向该院分管院长要求开出了两张拘传郭祯祥和蔡小兰的拘传票。同月9日下午,操祥顺带领该院两名法警、原告方的代理人和邀约的社会闲散人员等八人,驱车前往武汉拘传郭祯祥和蔡小兰。当晚11时许,在操祥顺的带领和指挥下,同行人员来到郭祯祥租住的房屋处,由原告吕旺喜叫郭祯祥开门。当仅穿一条短裤的郭祯祥打开房门时,同行人员即上前将其推进屋内打倒在地,并对其拳打脚踢。操祥顺进屋见其被围攻不仅不加以制止,反而指使法警将其铐起来带走。当郭祯祥反抗时,法警用手铐击打其的头部、胸部等处;随行的原告方代理人上前卡住其的脖子,并揪住其头发往地下撞,其余人则掰开其的手腕,法警则趁机铐住其的双手,然后将其推上门外的警车。其的爱人蔡小兰地见状上前阻拦,并大喊:“救人,强盗,土匪打人!”于是,操祥顺又指使法警将蔡小兰铐起来,并一同带上他们三岁的女儿郭文林,将他们由武汉连夜押至蕲春县蕲州镇电影院招待所。在招待所内,操祥顺等人将郭祯祥铐在该所三楼客房卫生间便池的水管上,将蔡小兰及其女儿控制在该所三楼的另一间客房内。次日上午10时许,办案人员操祥顺和原告方代理人打开郭祯祥的手铐,将其带到该所二楼客房进行讯问,并同时向郭祯祥、蔡小兰送达起诉书副本和拘传票,叫其签上“8月9日23时收到”的字样。当日中午,操祥顺和原告方代理人从社会上找来一男一女,叫他们同原告一道分别看守郭祯祥、蔡小兰三天两夜。8月12日,蔡小兰被人强行带至武汉筹款,郭祯祥及其女儿郭文林仍被监控在该所房内。8月16日,郭祯祥被迫签收了所谓的民事调解书。8月17日,郭祯祥趁看守不备,携带女儿逃离关押地。

  郭祯祥遭非法拘禁后常感身体不适,于1997年元月至7月期间,分别进行医疗检查和治疗。其伤情经省公、检、法三家联合法医鉴定,结论为:郭祯祥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两侧额顶部硬膜下血肿,其损伤程度属重伤。1998年5月14日,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浠刑初字第053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操祥顺有期徒刑3年;操祥顺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28日作出(1998)黄刑终字第0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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