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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重大立功报请减刑须开庭审理
时间:2014-04-30 09:11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昨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明确,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裁定书应在网上公布。同时,最高法要求,职务犯罪、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等6类情形必须开庭审理。《规定》将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1 立案

    减刑假释建议书网络公示

   【规定】

    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5日。

    解读:

    孙军工(最高法新闻发言人):最高法曾经出台《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25条确立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但该条款所确立的公示制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与执行机关报请前的公示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公示作用有限;二是该条款未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立案之后,合议庭评议之前予以公示,有的法院则在作出裁定后公示;三是未规定公示的具体期限,导致各地做法不够一致。

    针对上述问题,《规定》明确了具体的公示时间为5日内。《规定》所指的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

    吴宗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新的司法解释对罪犯公示的时间和公示的范围做了细化规定,希望减刑假释案件全程能够得到社会监督。在监狱中,对于服刑人员的行为,其他服刑人员是最清楚的,在其他服刑人员监督方面应该强化。社会监督也是有必要的,但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公众对罪犯在监狱内的情况不会很了解,只能通过舆论等渠道了解。最重要的是,应该加强检察机关对监狱服刑人员的监督,减刑假释前,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其他服刑人员的询问,以便了解真实情况。

    3 公示

    减刑假释裁定书网上公布

   【规定】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解读:

    孙军工:减刑、假释裁定书是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互联网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是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内容。该规定进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宫鸣(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在程序规定方面,这次对于减刑、假释程序,在五个节点上都要从严控制,特别是前面四个节点,强调对于减刑、假释要一律公示,对于“三类罪犯”(包括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开庭审理,对于职务犯罪罪犯的开庭审理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方面来出席旁听,减刑、假释裁定做出之后要公示。以前的公示一般是在服刑场所进行,以后的公示要走出高墙之外,向社会公示。

    目前,最高法已经着手在人民法院网上建设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信息平台,这个平台建好以后可以实现全国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信息联网,在这个平台上不仅可以进行立案公示、开庭公告、裁判文书公开,而且可以了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工作动态,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 开庭

    6类减刑假释应开庭审理

   【规定】

    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解读:

    孙军工: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有利于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这也有利于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来自监狱、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

    宫鸣(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规定对开庭案件的范围有了更详细的规定,应该讲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更广了。过去由于减刑、假释案件比较多,在开庭场所的选择上,很多法院选择在监狱开庭,就造成一般的公众想去旁听有所不便,这次在司法解释中强调要更加主动地公开。职务犯罪等案件法院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方面的代表来旁听,邀请实际上是要体现主动的接受监督,增强庭审公开的效果,以公开促公正。

    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开庭的特点,很多地方还推行了视频开庭,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罪犯押送不便以及监狱和法院距离太远带来的审理不便等问题。

    4 审查

    重大立功表现审查真实性

   【规定】

    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解读:

    孙军工:减刑、假释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审理内容自然也不相同。《规定》第5条专门特别针对假立功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避免假立功的情况出现。

    宫鸣:新的司法解释实际上对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做了进一步的严格限制。比如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其中有一条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要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这个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必须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定的发明专利,而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吴宗宪:从媒体报道的案件来看,一些存在假立功问题的案件确实存在有的发明创造并不是服刑人员完成,有的甚至是别人完成。司法解释着重强调审查程序,这对于上述情况会做到更加有力的监督,这是非常必要的。

    假释案件

    何为减刑、假释?

    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减刑、假释案有多少?

    目前,全国减刑、假释案件一年是60多万件。

    有何相关著名案例?

    “张海违法减刑案”

    2005年3月,张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2月,广东省佛山市中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5年。张海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9月,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改判张海有期徒刑10年。

    2009年11月,张海被调往武江监狱服刑。2010年9月,武江监狱根据张海在佛山市看守所获得的另一份假立功材料为其提请减刑,韶关市中院裁定减刑2年。张海在武江监狱服刑期间,指使他人为其虚假申报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7月,武江监狱据此为张海申报重大立功。2011年1月25日,张海因重大立功被韶关市中院裁定减刑2年1个月28天,次日刑满释放。

    截至今年1月,检察机关对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目前张海、黄鹭已逃往境外,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

    减刑、假释案问题在哪?

    最高法审监庭庭长宫鸣介绍,从事减刑、假释工作的法官数量上相对过少,特别是在辖区内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较多的中级法院,减刑、假释案件数量很大。

    比如,广东省韶关市中院辖区内有5所监狱,每年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达1.2万件,工作量非常大,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张海违法减刑案”就是由韶关市中院审监庭原副庭长丁飞雄办理的,就是在这样的案件数量和工作模式的运转之下形成了他一个人说了算的局面。

    链接

    最高法首提“五个一律”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透露,2014年3月14日,最高法专门召开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指导意见视频会议,提出了“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

    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一律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凡是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

    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依法公布;

    凡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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