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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抛弃租客尸体 被诉“侮辱尸体罪”
时间:2013-06-25 09:50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今年5月2日,租住在东莞市大岭山镇一出租屋的江先生因病过世,因当时其独自居住无家人知晓。房东刘某发现后,担心出租屋生意可能受到影响,遂决定抛尸。近日刘某以“侮辱尸体罪”刑事起诉。

房东纠结一天决定独自抛尸

房东刘某的出租屋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新塘工业区。今年5月2日,一直租住在此的江先生突然去世。当时只有房东刘某一人知道。因为担心出租屋内有人死亡影响以后的出租生意,刘某没有报警或通知死者家属。在经过一天的思想斗争后,5月3日他决定私自将尸体偷偷拉走扔掉。

5月3日,刘某独自一人,用被套包裹并用布条绑住尸体,将尸体搬上电动三轮车,将尸体抛弃至马路边草丛里。

房东赔付死者妻子1.7万元

警方发现尸体后进行调查,于5月7日将刘某在其出租屋抓获归案。警方调查称,死者江先生1971年出生,生前患有疾病。综合所有调查结果看,其死亡排除他杀,属于疾病死亡。而到案发后,死者江先生的家人才获知消息。房东刘某给江先生妻子赔付了1.7万元。

公诉机关称,房东某刘某因担心死者影响出租屋日后的出租生意,私自处理尸体,行为已涉嫌侮辱尸体罪。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了该案,这也是该院首宗侮辱尸体罪刑事案件。

律师说法

朝尸体吐口水就算侮辱尸体

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介绍,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其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尸体进行奸淫、肢解、鞭打、焚烧、毁损、遗弃等等。即使是向尸体上吐口水,都涉嫌侮辱尸体罪。“死者本身及其亲属都是有尊严的,任何私自侵害尸体,对尸体做出有伤死者遗属尊严的行为,都不排除侮辱尸体的嫌疑。侮辱尸体罪可被判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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