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月1日至1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1075件。以青少年为涉嫌侵权主体(即案件被告)的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集中出现于从事演艺工作的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体现出近年兴起的粉丝文化的突出特点,此类案件共计125件。青少年实施的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56%发生在微博、微信、豆瓣等社交平台上。
新京报讯 在娱乐文化业发展、“粉丝文化”兴起的背景下,青少年实施侵害名誉权行为的纠纷较为多发,网络言论失范问题亟待规范。12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显示,在2019年全年受理的1075件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中,以青少年为被告、侵权行为集中涉及演艺工作者名誉权的案件共125件,占全部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的11.63%。同时,包括演员、歌手在内的34名演艺工作者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维护名誉权。
28.02%网络侵权为名誉权纠纷
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实践来看,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该院共收案41948件,结案33521件。受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3836件;其中,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1075件,占比28.02%。经调研发现,以青少年为涉嫌侵权主体(即案件被告)的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集中出现于从事演艺工作者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同时体现出近年兴起的粉丝文化的突出特点,此类案件共125件,占全部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的11.63%。
上述纠纷中,作为被告的青少年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少部分自述无业或自述不方便透露职业;年龄在30岁及以下的占比70%,其中年龄最小的为19岁。
34名艺人诉网友侵犯名誉权
原告共涉及34名演艺工作者,包括17名男性和17名女性;原告年龄最小为20岁,最大为50岁,平均年龄为32.91岁;其中,30岁及以下的有15人,31岁至40岁的有12人,41岁及以上的有7人。原告职业多为演员、歌手,其中入选2019年度福布斯中国名人榜前20位的有8人,21至50位的有7人,51至100位的有5人。受到广泛关注的原因包括出演热播电视剧、网剧等影视作品及参与选秀综艺节目等。
涉诉侵权行为内容包括使用侮辱性语言、捏造事实等,使用“饭圈”特有语言成为显著特征。所谓“饭圈”,是指粉丝对自己所属追星群体的统称。在这其中,涉嫌捏造事实的案件有105件,涉嫌使用侮辱性语言的有29件。涉诉侵权行为相对集中于社交平台,包括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及豆瓣等。
焦点 1
被告怀“粉丝心态”贬低其他艺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法官介绍说,该院审理的青少年实施的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56%发生在微博、微信、豆瓣等社交平台上。这些社交平台用户量大、活跃度高,聚集了明星、娱乐自媒体、粉丝大V等具有较大影响的用户,舆论事件易受关注,易引发群体性侵权事件。
在一起侵权案中,被告是具有数十万关注者且经认证的娱乐综艺视频自媒体账号,其发布对某一艺人的侮辱性言论后,关注者纷纷阅读、评论并转发,传播范围迅速扩大。也有被告集合多人发布侵权信息后再次发布原创,或在转发评论时增加侵权言论,或采用截图等手段跨平台传播等,使得原发侵权言论多次扩散,也增加了侵权言论的首发者与转发者的查明难度。
法院发现,在发布侵权言论时,青少年大多抱有“粉丝心态”,被起诉的青少年通常会在答辩或庭审中主动承认,其为特定艺人粉丝,通常的侵权表现为:对贬低自己偶像的言论予以回击;主动贬低其他艺人,为自己喜爱的艺人争取影响力;单纯因厌恶与其偶像进行合作的其他艺人而发起言论攻击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两名艺人同属于某组合,粉丝群体之间互相攻击的行为不断发生,导致多起相互关联的诉讼。
此外,法院通过对涉诉青少年的抗辩理由进一步分析,发现涉诉青少年往往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且大多存在侥幸心理。一是认为网上侵权难被追究。即在虚拟的互联网空间中,即便自己言论不当,但只要躲在海量信息背后,就很难被察觉和追究责任。二是主张“饭圈”文化已形成共识,应放宽法律评价标准。部分青少年强调“饭圈”言论的特殊性,认为艺人是公众人物,应对“饭圈”的贬损性评价高度容忍,不应在法律上过多苛责。三是主张“转发无责”及“法不责众”。
焦点 2
侵权行为受追捧部分粉丝价值观存隐忧
对于类似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法官指出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追踪网民反应发现,这些案件从立案、开庭到宣判三个环节都会受到双方粉丝的高度关注。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有的被告涉案言论极不文明,但在法院立案后仍受到同属性粉丝的“声援”和“追捧”,不仅体现在大量支持或鼓励被告的评论上,甚至出现被告微博粉丝在诉讼期间成倍增长的态势。
部分案件的庭审视频在庭审结束一段时间后引发上亿的话题量,再次引发公众关注。有的被告在案件宣判后,继续发表不恰当言论,持续受到众多追捧,反映出部分粉丝将个人好恶凌驾于事实和法律之上的畸形心态。更有甚者,在诉讼期间发起“打赏”活动,组织同属性粉丝为其筹款。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法官指出,在该院的部分案件中,青少年在其偶像走红的过程中存在替代性满足的代入心理,将偶像的成功视为自身的成功,故不遗余力帮助偶像制造话题,引发关注,不理智追星,甚至个别粉丝行为方式畸形极端:采取制作明星遗像、“炒黑料”等行为为其喜欢的艺人进行炒作;“私生饭”(指过于狂热,打扰偶像的私生活的粉丝)问题突出,将艺人偶像视为生活全部,不惜一切代价获取偶像行踪、窥探艺人生活,不惜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个人隐私;将大部分学习生活经费投入到购买宣传广告位、应援产品等活动中,追星方式求新、求异、求奢趋势非常明显。
此外,法官也发现,个别艺人或其团队不排除有过度包装“人设”、故意炒作话题等行为,一定程度上缺乏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缺乏对青少年价值观的正向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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