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等不得用于营利
时间:2015-12-21 10:19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21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今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草案指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草案初次审议稿还指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继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今天在就草案修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说,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建议明确,勋章、奖章及证书虽可由获得者后人或其指定的人继承,但不得买卖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乔晓阳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是获得国家荣誉的证明载体,将其用于出售、出租等营利性活动,不利于维护国家荣誉的尊严,需要在法律上对勋章、奖章及证书的保存人规定相应义务。因此,建议对草案作出相应修改。
草案二审稿除明确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等不得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外,还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没有继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
关于勋章的授予,草案初次审稿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二审稿则对授予外国人的勋章规定专门的名称,指出: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考虑到对外交往的需要,二审稿还增加一款规定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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