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法学动态>
南京拟规定四岁以下儿童坐车必须配安全座椅
时间:2015-10-30 09:52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昨日提交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新版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规定。备受关注的儿童配备安全座椅的年龄也做出调整,从“六周岁”被修改为“四周岁”。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新增了对于未成年人在烟酒方面的规范条款。“草案”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以及含酒精的饮品。此外,经营烟酒的场所也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国内其他城市均已出台相关规定,明确烟草店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同时需设置相关标识。

  儿童配备安全座椅“六周岁”修改为“四周岁”

  此前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条例(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了一项条款:“携带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用车的,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在这一最新版本的草案中,有关儿童配备安全座椅的“年龄槛”有所调整,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应当安排其在后排座位就座;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用车的,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座椅。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