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今后在海口上电动车牌也要摇号啦?记者昨日从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采访了解到,为做好《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决定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为啥修改
◎管理存在漏洞 ◎违法处理操作性不强 ◎与个别管理规定有冲突
“2012年《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以来,电动自行车日益成为公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电动自行车在给市民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海口市城市管理尤其是交通管理带来巨大问题。电动自行车违章行驶现象突出,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影响海口市作为国际旅游岛省会城市的形象。”昨日,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近三年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发现《办法》存在需修正和补充完善的地方:一、规范管理中存在漏洞;二、违法处理方式上操作性不强;三、与其他现行法规中的个别管理规定有冲突。目前,海口市正在开展“双创”工作,为了加强和完善电动自行车的监督和管理,使电动自行车管理进入有序、规范、合理、合法的轨道,与国际旅游岛中心城市的建设相适应,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
据介绍,为做好《办法》的修正工作,海口市交警支队配合海口市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多次到执法现场进行调查研究,召集质监、工商以及部分市民代表、人大代表座谈,同时到电动自行车管理较好的外省市学习各地的先进经验。海口市交警支队还通过招标组成了海口市道路交通评估专家组,对海口市道路交通现状及机动车、非机动车保有量进行科学评估。在修正过程中,就《办法》修正的内容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各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做了认真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送市法制局审查,市法制局将征求意见稿向全市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形成《修正案草案》。修正《办法》的依据和参照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怎么修改
本报记者为您详细解读五大最新变化
A
新增电动车产品《目录》退出机制
关键词:蓝牌不蓝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告诉记者,“蓝牌不蓝”的问题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是加强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问题。修正后《办法》将从两个方面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关于《目录》退出机制。原《办法》规定了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目录》准入制度,但没有规定退出机制,《办法》修正后,第九条增加第二款增设了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目录》退出机制。确保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可以及时退出《目录》,从而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管理。
其次,关于上牌核查制度。《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后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逐一核对《目录》中关于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每一技术备数,数据全部吻合的,方可办理牌、证。同时第十四条增加第三款,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查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通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便于统一执法。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第九条 本办法颁布后60日内,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目录》,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 《目录》如有修改,应当重新公布。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及时公布《目录》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并将该产品退出《目录》。纳入《目录》管理的车型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重新申请。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本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车辆所有人属于本市户口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来历凭证;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逐一核对《目录》中电动自行车产品的每一技术参数,参数全部吻合的,办理注册登记。每一个本市户口身份只能办理一辆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查验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目录》编号通知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取证、查验并公布。
B
关键词:安全检测
电动车定期查验
未查验不得上路
“鉴于目前海口市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有必要定期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进行查验,《办法》增加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定期查验制度,未经定期查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说。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 我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定期查验制度。具体办法由质监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未经定期查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C
注册需公开摇号半年5千个名额
关键词:总量控制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告诉记者,海口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迅猛增长,城市道路建设无法跟上车辆增长速度,给城市管理和建设带来难题,同时带来大量交通安全隐患。因此,有必要参照摩托车管理模式实行非机动车报废制度,《办法》增加第二十六条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制度进行了规定。第十六条对电动自行车每年增长量予以控制,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请注册名额,确保公平。
电动自行车或实行报废制度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 我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定量注册登记制度,自本《办法》修正案颁布施行之日起,每半年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五千个允许注册登记的名额,具体操作方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六条 我市实行电动自行车报废制度。具体报废年限及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D
驾驶人应年满16岁乘坐人不得超16岁
关键词:行驶安全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说,为确保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具备一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驾驶人应当参加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为杜绝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营业性客运的行为,《办法》第三十七条修改第七项,规定了乘坐人年龄不得超过16周岁;同时为确保乘坐儿童的安全,规定了搭载学龄前儿童的,还应当装配安全座椅。
驾驶人须戴安全头盔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七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应当参加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 (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三)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四)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五)在非机动车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千米(公里),在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千米(公里);(六)不得饮酒后驾驶;(七)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年龄不得超过16周岁,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装配安全座椅。(八)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必须戴安全头盔;(十) 其他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E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违章记入诚信档案
关键词:违法整治
“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整治,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宣传教育为主,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同时,将违法驾驶人的违法情况与个人诚信档案建设结合起来。”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增加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驾驶人的违法记录记入相应个人诚信档案。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个人诚信档案管理系统,记录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违法情况。
26日前可提意见
关注该项修正草案的社会各界人士,可在10月26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或者直接在“海口人大”网站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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