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谁来垫付?8月28日,本市下发《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利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处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明确了“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等三种情形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本办法自2015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5日。
■基金哪来?
包括交强险等7项来源
市级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7个:按照全市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1%提取的资金;各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的一定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入市级国库部分;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救助基金的第一项来源则为:市财政分配和补助资金,后6项与市级基金相同。
■基金咋用?
垫付费用原则不超10万
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垫付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办法明确规定“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即“碰瓷”行为不能够获得垫付。同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垫付的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如何追偿?
5种情形允许核销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及时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确实无法追偿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核销。以下5类特殊情形允许核销垫付款:责任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责任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以清偿的;责任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清偿能力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自案发之日起满2年未侦破的;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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