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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
时间:2015-06-03 10:13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弃物。

  《意见》指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弃物。要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分别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公)和人民警察因公致残、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同时,按照国办《意见》,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实验检测、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按照国家有关办法,给予临时性及应急性工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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