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陕西省耕地质量保护办法》自2015年5月起施行。
据介绍,该《办法》共有二十六条,对耕地质量保护的适用范围、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耕地质量建设及保护措施、监督管理和质量评定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办法》还规定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的要求,所补充耕地质量应与被占用耕地的质量相当。
我省高产田面积1309万亩
省农业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说,《办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主体责任,强化考核机制,加大工作力度,规范工作行为,引起全社会对耕地质量的关注,提高对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耕地质量的监控,及时发现、惩戒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鼓励用养结合,培肥耕地,提高耕地质量。
据了解,我省耕地总体质量不高,耕地质量等级较低,1-4等地为零,5等地33.36万亩,仅占总面积的0.56%,我省耕地等别集中分布在7-14等,劣质地较多。根据县级耕地地力评价工作共评价耕地5953万亩,其中高产田面积1309万亩(大于800公斤/亩),占比22%;中产田面积2143万亩(400-800公斤/亩),占比48.9%;低产田面积2501万亩(小于400公斤/亩),占比29.1%。
明确耕地质量保护责任主体
新实施的《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实施中的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的有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质量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办法》指出,鼓励耕地使用者结合当地实际采取下列技术措施提高耕地质量:应用秸秆还田、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等培肥地力技术;运用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等科学施肥技术;选用深耕、深松、轮作、少耕免耕等耕作技术;其他有利于提高耕地质量的技术措施。
对于采取以上技术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扶持。
《办法》同时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田间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治、灾毁耕地恢复;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耕地修复;水土流失、盐碱地、土壤沙化、酸化治理;其他有利于提高耕地质量的措施。
不得用国家禁止的化肥农药等投入品
工程建设占用耕地,需剥离耕作层土壤。《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剥离耕作层土壤。耕作层土壤一般由地表向下剥离20厘米。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应在本县(区)范围内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复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办法》规定,耕地使用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应当安全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时清理非降解残膜、投入品包装物和废弃物。
耕地质量保护将被纳入目标考核。《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耕地质量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不允许田间焚烧秸秆等行为。《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损毁或者非法占用田间基础设施;向耕地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粉尘和未经达标处理的畜禽粪便;占用耕地倾倒和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在田间焚烧秸秆、农用薄膜等杂物;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处理的污泥、风化煤、油页岩、粉煤灰及城乡生活垃圾等,不得作为肥料施入耕地。耕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办法》规定,对已污染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方案,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对治理后仍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其生产功能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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