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实施细则 警察因公牺牲遗属可享抚恤金
时间:2015-04-10 10:24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
中新网乌鲁木齐4月9日电 (记者 王小军)9日,记者从新疆公安厅获悉,新疆出台实施细则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遗属可享抚恤金。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同时,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中“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的规定,对因战牺牲的人民警察,按30%的比例增发烈士褒扬金。
据了解,《实施细则》规定,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是: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另外,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立一等功增发25%;立二等功增发15%;立三等功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多次立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实施细则》还规定,对牺牲、伤残民警子女入学采取单独招生、优先投档、优先录取等政策,入学后享受相关教育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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