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起,市场监管总局针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8日。此次修订的主要包括:对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商业信息等概念进行界定。
“商业秘密”如何定义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对所称“商业秘密”定义为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并对“不为公众所知悉”进行详细界定,是指该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不能从公开渠道容易获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已经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或者已经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该信息已经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该信息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掌握的常识或者行业惯例;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或者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仅涉及产品尺寸、结构、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信息,进入公开领域后相关公众可通过观察、测绘、拆卸等简单方法获得。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查新报告、检索报告、公开渠道查询商业信息的资料等与涉案信息不构成实质上相同的,可以推定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客户名单”是否受保护
此外,新规提出,对“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情形予以明确。权利人经过商业成本的付出,形成了在一定期间内相对固定的且具有独特交易习惯等内容的客户名单,可以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
“反向工程”有何例外
新规拟针对反向工程等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明确。“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但是接触、了解权利人或持有人技术秘密的人员通过回忆、拆解终端产品获取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不构成反向工程。通过反向工程等类似方式获得商业秘密的,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但商业秘密或者产品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违反保密义务的反向工程除外。
“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上,《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权利人提交材料的要求、委托鉴定、案件中止等内容。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认定处理。二是对权利人在举报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明确。三是明确商业秘密案件引入鉴定或专家意见的情形。四是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认定和采信规则。五是对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形进行规定。六是对案件中止、司法移送、责令停止侵权等程序性内容予以细化。
《征求意见稿》在保留原规定关于法律责任、侵权产品处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等内容基础上,增加了对“情节严重”认定、违法所得及造成权利人损害的计算等内容。
此外,还明确了商业秘密保护的例外情形,对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秘密,不在本规定的保护范围;明确了涉外案件的层级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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