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19日讯(记者万学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新的仲裁规则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规则,当事人在特定条件具备的情况
下,即当事人共同约定并经仲裁委员会确认,当事人可以在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
业内人士指出,该规定突破了强制名册制的局限,给予当事人在名册外选定仲裁员的权利。在保证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具备法定资格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尊重了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意愿。
据“贸仲委”秘书长王生长介绍,本次修订仲裁规则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形势需要,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最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充分借鉴国际和国内先进做法,完善程序规则以保障仲裁程序灵活高效地进行。
五十年真诚奉献 铸就仲裁精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王生长
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召开第215次政务院会议,作出《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据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于1956年设立,我国第一次有了解决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1980年,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改为现名,2000年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贸仲委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在深圳和上海设立了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深圳分会于2004年6月18日起改名为贸仲委华南分会。贸仲委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还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地区和行业设立了十七个办事处,在域名、粮食等行业设立了行业争议解决中心。
贸仲委受理的案件包括国际或涉外仲裁案件、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以及其他国内仲裁案件。近10年来,贸仲委平均每年受理仲裁案件700件左右(2004年达到850件),受案量在国际仲裁机构中一直名列前茅。贸仲委迄今为止已审结各类仲裁案件10000多件,当事人来自世界45个国家和地区,争议类型涉及货物买卖、外商投资、金融、建筑、房地产、证券、粮食、知识产权、网络域名、体育、文化等各个领域。贸仲委仲裁裁决已在世界上20多个国家获得了承认和执行。
五十年以来,贸仲委始终坚持独立公正的仲裁理念,不断实现国际化,力求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创造了仲裁和调解相结合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中国和世界的商事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新的仲裁规则借鉴了其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成功经验,并进行了有益的创新,充分体现了独立公正、灵活高效的特点,被誉为一部“国际化和现代化”的仲裁程序规则。
- 上一篇:怎样选定仲裁员及组成仲裁庭
- 下一篇:仲裁员的选定及仲裁庭的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