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书面意思表示,是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并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必要条件,无论是普通的国内仲裁还是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协议均处于至关重要的中心地位。可以说,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已经成为仲裁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
一、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及其适用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主要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合同应被看作是两个不同的单独的协议,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它条款而存在,不因合同其它条款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合同本身的存在与否受到任何影响。这通常称作仲裁协议独立说(The Severability Doctrine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或自治说、分离说。
(一)仲裁协议独立说的理论基础
分析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首先要弄清仲裁协议的性质。仲裁实质上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它是双方当事人保证将仲裁条款项下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涉及对仲裁协议性质的认识、仲裁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仲裁协议表面上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但其实质上是与其所在的合同既有密切联系又独立于其外的另一项合同。从合同理论的角度分析,仲裁协议之所以具有独立性,是因为作为从合同的仲裁协议与主合同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说,合同本身是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性合同,那仲裁条款则是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的程序性合同。因而,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合同的无效并不直接导致仲裁条款效力的丧失。
意思自治原则既是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又是仲裁制度下一项基本原则。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集中体现的仲裁协议被许多知名专家学者称作“现代仲裁制度的基石”。下面,笔者将从意思自治原则角度分析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约定将可能产生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或者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表明了他们不愿以其他方式解决其争议的真实意思。从仲裁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的性质区别可知,当事人订立仲裁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将包括合同效力在内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如果当事人的仲裁意思中含有排斥仲裁机构对合同效力争议进行审理的意思,当事人就必须明示。因此,如果将仲裁条款的效力依附于主合同的效力,由于主合同无效或失效而必然导致仲裁条款无效,从而排除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是违背当事人真意的,构成了对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否定。而仲裁条款独立说主张仲裁条款的效力不依赖于主合同,只要仲裁条款本身有效,仲裁机构即享有管辖权,如此充分尊重当事人将其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愿,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私法领域中的最基本原则。可见,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仲裁协议的效力在合理的范围内产生最大化的效果,这也是现在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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