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foundation stone),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文件⑴。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内容是协议的必要组成部分,对协议的效力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并涉及仲裁各个阶段的实际操作以及仲裁裁决的最终效力。法院在对仲裁协议进行司法审查时,必须审查协议的内容。而在审查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协议内容方面的困惑,主要是当事人所起草的仲裁协议不甚规范,其内容相互矛盾、含糊不清、约定不明,使得这些仲裁协议存在效力瑕疵。法院在对此类仲裁协议进行司法审查过程中,如何对其效力进行补救或认定,国内立法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外,并没有更周详的法律规定。本文中,笔者将着重对仲裁协议内容司法审查的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并谈谈对一些可能遇到的存在效力瑕疵的协议内容进行补救或定性的看法。
审查仲裁协议内容的准据法的确定
对仲裁协议内容的审查是仲裁协议司法审查的一部分,不涉及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性⑵以及形式合法性等方面的考虑。综合《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2001年第1卷)《涉外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一文的观点以及现行《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51条建议的总结⑶,以及国内的实践经验,可以按以下的原则和顺序确定审查内容合法性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解决争议所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对仲裁协议本身也适用,即适用于仲裁协议的内容,法院可以据此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作出判定。除非所选法律规定与仲裁地法的强制性规定或不可排除的规定相抵触,则适用仲裁地法。
2、仲裁地法或裁决作出地法。当事人未选择仲裁协议准据法的,应直接适用或推定适用仲裁地法或裁作出地法。⑷③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应与仲裁地法或裁决作出国强制性规定以及法律所属国的公共程序相抵触,否则协议无效。
3、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法律。如果当事人未选择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地或裁决作出是也未确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各方面有实际联系的连接点,以确定最终的准据法。一般而言,缔约地法和仲裁事项的准据法与仲裁协议的联系比较密切。
需要强调的是,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司法审查法院国的公共秩序保留是法院必须予以注意及重视的问题。一般而言,法院“在解释仲裁条款时,唯一的限制只能是基于公共秩序的要求。”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