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未写进合同 仲裁请求被驳回
时间:2010-05-18 13:02 来源: 点击:次
1999年上海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多家煤体发布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其开发的某小区环境优美、绿地成茵,并建有学校,保健站,图书馆,大众健身俱乐部,微机互联网站。并可免费代购机票、火车票等,说得天花乱坠。之后好多购房者在它的诱惑下,与之签订了购房合同,然而等到交房时,才发现广告承诺大部分没有落实,绿地变成了车库,学校、保健站、图书馆、大众健身俱乐部、微机互联网站根本没有。购房者认为是被欺骗了,先后有十七名购房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开发公司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仲裁庭查明了以上事实,但却认为:开发商为销售房屋所作的广告宣传,不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的构成要件,依据《合同法》第十五条,应视为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于双方所订合同为格式合同,也没有将广告内容纳入合同补充条款,因此,广告宣传的内容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具有合同的效力。最后,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购房者的仲裁请求。
点评:
关于本案的处理,理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也是一种商品,自然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应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应积极履行,否则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其主要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产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应适用《合同法》和《房地产管理法》,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的广告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不能自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双方在后来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把广告内容写进合同,宣传广告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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