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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要求申请人修改仲裁请求
时间:2010-05-18 13:02 来源: 点击:

  作者今日代理一起劳动仲裁案件,当作者拿着起草好的申请书到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仲裁委的工作人员看罢我们的仲裁请求,说:“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能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不能请求支付双倍工资。”作者问:“也就是说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仲裁委是不受理的,是吗?”工作人员答道:“可以这么说。”作者继续问:“那么劳动者的双倍工资的权益怎么得到保护?”工作人员答道:“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到工作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负责处理。”作者听完后未继续争辩,因为作者明白,说服仲裁委的工作人员的可能性基本没有。

  作者修改好申请书后再次来到仲裁委,令作者意外的是,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对修改后的申请书依然不满意,他们说:“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的请求只能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的方式进行,计算方式为: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20%*工作的实际月数;城镇户口的劳动者,仲裁请求里不能有社会保险的请求,只能到工作所在地的社保部门举报”,作者很不解的问:“也就是说仲裁委不受理双倍工资和城镇户口员工的社会保险两项仲裁请求”,工作人员答道:“可以这么说。”作者继续问道:“你们所说的仲裁委不受理上述请求的依据是什么?”工作人员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者问:“这些法条规定好像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啊?”工作人员的答复很经典:“你要详细看、仔细看、漫慢慢看,应该能看到。”无语。

  作者虽然对上述法条很了解,但还是再次仔细、认真、慢慢看了一遍。作者认为:劳动仲裁委是否受理仲裁申请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只要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应该受理,至于仲裁请求是否合适以及能否得到支持不应成为仲裁为拒绝接收仲裁申请书的理由。当然,不能否认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可能是出于对劳动者负责的态度为劳动者提交的仲裁申请提出意见,因为请求不合适很有可能得不到仲裁委支持。但当劳动者不接纳仲裁委工作人员的建议时,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就应该按照法律程序予以立案,而不应该拒绝接收申请书或者更有甚者明确指出——如不修改肯定不会受理。因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而一旦仲裁委对案件不予受理,劳动者只能提起诉讼,而诉讼是要缴纳诉讼费的。因此,劳动仲裁委工作人员的“建议”作者也是不敢不采纳,虽然作者无法在法理上说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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