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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人可做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
时间:2010-05-18 13:04 来源: 点击:

  许多市民发生劳动纠纷后申请劳动仲裁,由于不懂法,往往会找个代理人帮自己“打官司”。那么,哪些人才具有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资格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出台的《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暂行规定》对此给出了答案,明确了律师等四类人可以做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

  “串串”做代理闹笑话

  市劳动争议仲裁处有关人士表示,一些人由于不懂法,或者懂法却缺乏表达能力,在参加劳动仲裁时,往往会请代理人帮自己“打官司”。正因此,一些社会上的“串串”也趁机来帮人做代理,最后搞得事情越来越乱,甚至还出现代理人与当事人闹纠纷“对簿公堂”的笑话。

  本人也应参加庭审

  今后,市民发生了劳动纠纷可委托一到两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但是,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由委员会对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而且,即使请了代理人,本人也应参加仲裁庭审活动,如果不参加庭审,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不作明确表态的,仲裁庭可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律师助理不能担任

  《规定》要求,代理人不得与案件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也不得馈赠钱物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但是,其法定代理人应提交被代理人确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当事人请律师做代理人的,代理人除了要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外,还应将律师执业证书交仲裁工作人员查验,其中,律师助理不能担任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

  双方要签不收取报酬协议书

  《规定》还特别指出,除律师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要与代理人签订不收取报酬的协议书,并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凡是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协议的,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有资格做争议仲裁代理的四类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有正当理由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人。“其他人”是指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从事劳动保障、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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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半以上争议案件由代理人完成

  本报讯(记者林克勇)“我们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一半以上是由代理人完成的”。昨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去年,该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2万多件,有50%~60%的案件是由代理人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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