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仲裁法>涉外仲裁裁决>
涉外仲裁机构的涉外仲裁程序
时间:2010-05-18 13:30 来源: 点击:

  涉外仲裁机构的涉外仲裁程序

  涉外仲裁争议的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后,仲裁机构会按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做出裁决。我国涉外仲裁程序制度由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章关于涉外仲裁的规定。仲裁法第七章关于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构成。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交仲裁费。仲裁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3)案情和争议要点;(4)申请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和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仲裁机构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反请求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也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的仲裁事项;接受委托的仲裁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

  (二)保全措施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按仲裁法第6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仲裁庭的组成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涉外仲裁时,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