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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例看中国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的完善
时间:2010-05-18 13:30 来源: 点击:

  公司案例

  从实例看中国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的完善

  2009-03-24

  内容摘要:中国A公司、中国C公司申请撤销(2002)贸仲裁字第0095号仲裁裁决案主要涉及仲裁协议当事人的界定和放弃仲裁管辖权异议的认定。通过对中国法院处理涉外仲裁裁决案的分析和探讨,从中显现出中国现行仲裁立法的不足和法院对仲裁中的某些问题把握不准。因此,包括中国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在内的许多问题的完善,需要有关部门及时修订中国仲裁法制,全面树立法院支持仲裁的理念。

  关 键 词:实例分析;涉外裁决撤销案;涉外裁决撤销的完善

  一、中国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的实例——“中国A公司、中国C公司申请撤销(2002)贸仲裁字第0095号仲裁裁决案”

  (一)案情回放

  1999年3月6日,中国A公司、中国B中心与鱼某(旅日华侨,长居日本)三方签订《赠与及相关领域合作合同》,约定:三方在中国信息数字化、集约化领域开展广泛、深入的多种形式的合作,包括鱼某向中国A公司、中国B中心无偿赠送先进的科研开发、制作、生产和应用设备。合同约定,鱼某向中国B中心赠送DVD制作及部分应用系统设备,向中国A公司赠送DVD生产设备。合同第21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在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内容应继续履行。”合同第26条第5款约定:“甲方(鱼某)赠与乙方(中国B中心)的机器设备,在乙方改制建设成为中国C公司后,视为甲方赠与中国C公司的机器设备。本合同中乙方所有的未尽事宜,由中国C公司继续完成。”

  (二)仲裁情况

  鱼某认为其履行了赠与义务后,中国A公司、中国B中心、以及继承中国B中心的中国C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赠与附加义务,已构成违约,于2001年2月23日以中国A公司、中国C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撤销对两被申请人的赠与,由被申请人返回财产,赔偿损失。根据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王某为首席仲裁员,鱼某选定仲裁员江某,中国A公司、中国C公司选定仲裁员曹某,于2001年5月25日组成仲裁庭,并分别于2001年8月21日、11月1日两次开庭审理。期间,两被申请人均出庭答辩,并均未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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