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证据的途径和方法有哪些?
时间:2010-05-18 13:19 来源: 点击:次
(1)直接调查。收集证据一般应由仲裁员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调查中,调查人员应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关认为需要勘验或鉴定时,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2) 委托调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3条规定:“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委托方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 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需要说明的是:①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需要委托外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调查时,应向受委托方 仲裁机关发出《委托调查函》,写明调查的具体要求、内容,并附调查提纲,以便对方有所遵循;②委托调查一般是内容比较简单、具体,不需要花很长时间,就可 以查清的问题;③受委托调查完成的时间,一般可掌握在30日内;④受委托方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接到委托方《委托调查函》后,应积极配合,认真办理,及时回 复。
(3)信函调查。信函调查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案件中某个具体情节需要取得证据时,采用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发出附有调查提纲和要求的调查函来收集证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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