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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
时间:2010-05-18 13:19 来源: 点击: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所适用的程序。 仲裁的具体程序

  一、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为当地劳动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体的机构设置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了解。

  二、仲裁的管辖及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三、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1、仲裁申请时效

  仲裁申请的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不受一年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申请仲裁。

  仲裁申请的时效可以中断和中止,中止指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中止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的情况。如某劳动者在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其仲裁时效开始计算,应当算至次年的1月1日。但是,在当年12月1日发生了地震,直至次年1月3日各项工作才步入正常,在12月1日到1月3日期间,该时效由于不可抗力发生了中止,其剩余1个月的时效从1月3日继续计算。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无法申请仲裁的理由。中断指时效发生中断之后重新计算,以前的时效不再计算,中断必须发生在时效期间内。如上述例子,在当年的10月1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了自己的权利主张,则其仲裁时效从10月1日重新计算1年,到次年的10月1日。但是,如果该劳动者在次年的1月3日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则该劳动者没有在时效期间内提出主张,因此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该劳动者就没有申请仲裁的时效了。法定的中断实效事由包括: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3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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