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债务资金。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一直处于高负债运行状态,许多企业的负债额都超过了它所能承受的正常水平。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间资产重组的力度越来越大,资产规模扩张的同时也导致了负债和财务风险的增大。在实践中,债务重组已成为实施资产和资本运作的基础,特别是在目前《公司法》和《破产法》企业重整部分缺失的情况下,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尤其是债务重组替代方法的探索与分析对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将具有深远而现实的意义。
一、债务重组替代方法从政府主导型到利用市场资源和手段并符合国际惯例的创新型的探索
长期以来,我国在企业拯救上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和财政资源,这种方法虽然简单有效,但也带有明显的副作用。财政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债务问题终究还要靠市场手段和市场资源去解决。长春市处于困境的国有企业在地方政府带领下,自1997年起,以创新债务重组管理为突破口,从抢救有效资产入手走出了一条自我拯救之路,被称为“长春模式”。
长春市组建一家新企业来收购老企业的有效资产,老企业用资产转让所得来偿还银行债务的重组办法较风行多年的分立破产的处理债务方式有着明显的进步,使有盈利能力的有效资产摆脱了老企业的债务枷锁。多年来国企破产,银行债权人所得到的分配率是0—10%,平均为5%,而在长春市的几个案例中银行的分配率为29%,远高于破产情况下的分配率。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债务重组》课题组认为他们开辟了利用市场手段和市场资源重组债务的新路,实现了资产流动的市场化和债权转移的市场化二者相结合。笔者认为,长春的做法较好地维护了企业的主要债权人—银行的利益,但众多的原材料供应商等商业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得到保护,因而并未引起财经和学术界太多的关注。参与“长春模式”论证的有关国际专家也表示了对其潜在公正性的关注。债务重组最优的方案应该是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能得到兼顾,这样才能体现债务重组的公平性,才会为社会所接受。
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规范企业债务重组行为的法律体系,实践中发生的债务重组如“长春模式”主要是依靠政府的力量推动的,企业债务重组的概率较完整的市场条件下要小得多。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主要限于同债权银行和其他主要债权人之间的重组,同为数众多的商业债权人之间的重组几乎是一片空白。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朝川矿参照国际上陷入困境企业自救和债务重组通行的“损失共担”原则,从扩大债务重组外延入手在国有企业中率先实施了对原有债务大面积的重组尝试,走出了一条国有被兼并企业创新债务管理成功之路,形成了“朝川模式”。2003年元月17日《中国企业报》率先发表了介绍他们创新管理的文章《把住企业财务管理的命脉》,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和国家会计学院从2003年2月1日起在中国总会计师网站全文登载,名列《成功之路》栏目全国首位。不久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网站等30多家媒体纷纷列为“经典案例”进行转发,在全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 上一篇: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 1
- 下一篇:企业债务重组改制的方案选择及其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