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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债务重组理论与实践
时间:2010-05-14 16:58 来源: 点击:

  中国企业债务重组的替代方法研究”是由国家经贸委确定的,世界银行资助的关于“企业债务重组”大课题下的子课题之一,由王教授负责国内部分,与香港大学教授共同完成的。另两个课题分别是:中国企业困境和债务重组问题的一般性研究;中国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王教授介绍其负责的课题报告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①中国企业债务重组的发展,包括国企债务问题基本情况和治理期间对困境企业的一些措施;②长春经验的观察与评价,包括总体观察和典型案例;③债务企业市场化的前瞻与建议。另有一部分为香港大学教授负责的:困境企业债务重组的国际比较。

  企业困境问题应该说是当代商法或者说民商法很大的一个问题,与经济的金融化,商事主体的企业化(特别是大企业化),与经济的全球化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在观察企业困境的时候,首先要明确这几个基本的观点。

  观点之一,什么叫“企业困境”?企业困境与破产的概念联系在一起,在国际上是指一个处于财政困境下的企业,实际上就是破产的意思。这与过去的破产(bankruptcy)概念有很大的不同,历史上的破产法中(bankruptcy)指的是让企业消亡的程序,(bankruptcy来源于意大利语,意大利语意为“砸烂板凳”,即中世纪后期商业城市中,商人集合时若有商人还不了债,债权人就将其板凳砸掉,就表示他失去经营的资格。)这是那个时代通过商业习惯来淘汰掉失去商业信用的经营者的做法,以此来保持市场秩序。而现在很大的改变是商事主体不再是自然人,而是企业,如果将企业逐出市场,那接下来的问题就比较严重了,比如说财产的损失的问题,失业的问题,连锁破产的问题等等都会出来,所以企业破产与自然人破产相比对社会的影响、震动是大不一样的。因此就需要讨论对企业的拯救问题;观点之二,就是经济学家经常谈论的一个观点:“好企业也会破产。”(破产的企业不一定是坏企业,好企业也会破产)。为什么好企业也会破产呢?在现在全球化、金融化的情况下,一个企业处于破产的状态,并不意味着它无生产能力、经营能力,或其管理、技术应被淘汰。现代破产法采用的破产界限(或者说破产原因)普遍采用非流动标准,就是一个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破产。如果一个企业的资产质量很好而由于种种原因,如其交易对方违约不付款就会影响该企业的流动性,或者金融市场上发生的种种变化也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流动性受到影响,所以它不能按期支付到期债务,此时,就必须破产,这是很普通的现象。到目前为止专家们经过很多科学的论证,认为如果不采用非流动标准,就会导致企业的不科学破产。比如说采用资产覆盖表标准,也就是资不抵债的标准,虽然现在某些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但这一标准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在企业不能如期清偿债务时就能申请破产。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提出了对企业拯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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