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3 年 1 月 23 日颁布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的重组方式包括:(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与《企业会计准则 — 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相比,都不涉及企业改组和清算,两者相关处理存在以下一些差异。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准则》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办法》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差别在于债务人的处理《办法》中要求确认重组收益,而《准则》要求不能确认重组收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纳税期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办法》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两者差异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