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债权债务思考
当前,建筑市场竞争白热化,低价中标已在所难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不管资金是否到位,盲目上“形象工程”,这都将导致资金不到位、周转困难,甚至工程完工后也无法收回工程款的后果。但建筑市场的大环境如此,是难以改变的,要想在这一领域生存,只能适应它,因此“垫资项目”及“钓鱼项目”也就产生了。如要避免这一状况的发生,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应加大催收工程款的力度,力求做到工程与工程进度款清收同步。在工程完工后,使工程欠款能及时收回;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力,挽回损失。但在这一过程中,加强对清收业务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也是很有必要的。力求避免个别人员利用企业清收积年债权有奖励的空档,将本年度可以收回的债权故意拖到下一年度收回,以获取单位奖励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由于工程款的不到位,还可能引起一些连锁反应,比如:企业无法按相应的分包合同偿付应付款项时,分包方就有可能一纸诉状将企业起诉到法院,企业如不能在限定期限内还款,欠款就将被强制划拨到法院的指定账户。企业忙于应诉协调等工作,既耽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损害企业形象,甚至还为此造成工程亏损。还有一种现象就是有些单位领导为往自己脸上贴金,将清收回的债权不是用来偿还到期债务,而是用来完成各种上交款,债权人得知后,迎来的仍是一场官司,此种欠债不还、自毁信誉的企业,哪家单位还敢与之合作呢!因此,强化企业内部债权、债务的管理是企业一项战略性的任务。企业管理者及有关业务工作人员,在市场经济不成熟,企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的形势下,提高警惕、积极催收债权、及时偿还债务、避免经济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经常听到某些领导拍胸叫板自己公司有多少债权,多少债务,相抵后还余多少债权,绝对没问题的话。然而债权有多少能收回,又有多少形成坏账却难以估计。对此,企业就应积极寻求法律这一最佳途径解决问题。《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可转让债权,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比如: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乙公司欠丙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且三者债权债务都已确认,在有效期限内,经乙、丙方协商一致,乙公司可发函于甲公司将甲方所有的乙方工程款债权1000万元转让给丙公司。或者由丙方通过法律手段向甲方申请协助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由此甲公司可向丙公司偿付债务,从而抵销甲对乙的债务。这样,乙公司通过转让给丙在甲方的债权,由甲公司代为履行偿付义务,既减轻了自身债务压力,又避免了应收账款成为坏账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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