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套房子,却签订“黑白”两份合同。“黑”的自己用,“白”的交给房管局,谎报房价以偷逃税款。近日,佛山禅城区法院驳回了一购房者要求房产公司退回多收房款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购房者此举会使自己陷入高度风险,切勿为贪小便宜吃大亏。
一套房两套价格
1998年8、9月间,佛山郭先生与快利房地产公司(化名)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临时合同》及《商品房屋买卖合约》各一份,按照合同约定,郭某以总价208959元购买银海花园(化名)楼盘中总面积为99.16的住宅及单车房一套。合同签订后,郭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款项。
然而,考虑到购买房屋要按照房价支付相应的税金,郭某和快利房地产公司商定,对外另外签一份购房合同,以偷逃税款。于是,同年8月28日,快利房地产公司向郭某出具了票面金额为167167元的购房发票一张及金额为41792元的“水电道路综合费”收据一张。同年9月,为了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证,郭某又与快利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将房屋交易价格约定为167167元,并以该合同办理了登记备案。
另经查明,1994年,佛山市花雨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化名)与佛山快利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开发项目协议》,约定将其拥有使用权的54亩土地作价4860万元转让给快利公司开发“银海花园”。但事后,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上述楼盘仍以花雨房地产公司名义开发。
谎报房价签合同无效
事隔9年后(2007年3月),郭某以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之外另收“水电道路综合费”的行为无效为由,将花雨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房产公司退还上述综合费41792元及利息。起诉后,花雨房地产公司主张快利房地产公司才是实际经营人,申请追加快利公司为第三人,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被告花雨房地产公司与第三人快利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开发项目协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且“银海花园”仍以被告名义开发,故被告应对讼争楼盘的开发经营承担责任,其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被告以自己名义向原告开具了购房发票及收据的行为,应视为对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临时合同》及《商品房屋买卖合约》的效力追认。上述合同是双方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原告此时已明知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应为208959元,双方也没有调整上述房价的意思表示。
- 上一篇:“黑白合同”不一致 法院如何处理
- 下一篇:地产商签“黑白合同”业主较真讨“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