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2日,被告金某向原告陈某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欠到陈某人民币120000元整,保证随借随还”。一个月后,陈某以金某不还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诉,要求金某及其丈夫卢某共同还款。金某答辩称该债务是赌债,并认可未用于家庭用。卢某答辩时称对金某借钱一事并不知情,该债务未用于家庭用,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金某个人偿还。
在处理该案时,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金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债务属赌债,因此金某应对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由于金某自认该两笔债务并未用于家用,卢某并不知晓,金某借如此大额的钱款,依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由两夫妻共同协商确定,但卢某对此并不知情,因此该债务属金某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与卢某无关,应由金某个人偿还,不应金某与卢某共同偿还。
另一种意见认为,金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债务属赌债,因此金某应对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该债务虽未用于家用,但是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情形的除外。依据该解释,凡是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夫妻个人债务或第三人知道夫妻间对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债务,无论是夫妻哪一方借的,也不论用于干什么,是否用于家用,都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笔者认为该解释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本意。夫妻共同债务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最为主要的条件就是该债务必须用于家庭生活,大额的债务(通常指超过一万元)还必须由夫妻二人共同协商确定。如果一方借债,另一方并不知情,所借债务也未用于家用,就不能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简单地把夫妻共同债务理解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债务,那么离婚案件就无法处理,任何人都无法离婚,因为只要有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就必然会拿出许多的欠条,说自己借了多少债。或者说夫妻任何一方只要想离婚就可以迫使对方离婚,如果不同意的话,就说自己在外面欠多少债务,双方应各承担一半。如此理解的话,必定会导致夫妻间相互提防,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作者:高安市人民法院 陈鹏飞 雷春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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