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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
时间:2010-05-14 17:00 来源: 点击:

  如何看待和处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已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但从法律角度分析不良资产的成因及其化解措施并不多见。事实上,信贷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行为,市场经济实质是法制经济,现代金融的特征即是以良好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金融活动,因此,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表现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呆坏帐比例较高,而与之对应的则是国有企业低效率运用信贷资金,所以,我们分析的主体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

  一、 银行与企业的法律关系

  在传统经济体制下,银行和企业是行政性资金供应关系。由于体制的安排,企业的投资需求和流动资金需求都由银行满足,银行成为企业资金的“输血器”。当企业发出需要资金的要约时,承诺与否,在何种条件下承诺,银行往往没有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而是被企业倒逼或由行政干预,强制性的承诺放贷,银行在放贷时丧失对以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为最高准则的独立判断能力,资金没有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流向能高效率运用的企业手中。我们看到政企不分,政府对企业经营权的干预,还应该看到企业倒逼银行放贷的情形,包括安定团结贷款、企业重组贷款等,而这些贷款在发放的同时就成为不良债权。总之,“供应”不是自主和自愿的私法行为,而是以计划手段配置资金的一种行政经济行为,银行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成立时就基于非自主性的行为,在偿还时显然不能按照正常契约关系来对待。所以,传统经济体制下的银行不良资产并非完整法律意义上的不良债权,银行与企业的法律关系并非民法中的契约关系,而是以合同形式出现的强制性资金供应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与企业之间首先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和法律主体。其次,由于社会分工和资本分工,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为不同主体所有和经营,但二者又相互依存、关系密切,银行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信用机构,企业依靠信用获取资金,二者之间是典型的信用关系,讲求诚实信用最大化原则,信用在经济学上是指以现有的财物或货币,回复将来支付的一种承诺,其法律性质则让渡货币使用权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 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看信贷行为

  信贷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其成立和生效遵循法律行为的一般原则。信贷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为当事人、标的和意思表示,其一般生效要件则是当事人有行为能力,标的可能、确定、适法和妥当,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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