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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减刑、假释信息统一在网上公开
时间:2015-02-27 09:41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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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7日,李代沫涉毒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审理,李代沫身着马甲出庭。

2015年1月9日,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房祖名案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庭上房祖名未着囚服马甲。C
2015年1月9日,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房祖名案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庭上房祖名未着囚服马甲。

    南都讯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2018年要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围绕这一关键目标,《意见》提出了7个方面共65项司法改革举措,明确提出“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要求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实现三类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审公告、文书公布统一在网上公开。为了防止干预司法活动,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首次提出要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官员干预司法活动将存档

   《意见》中提出,要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首次提出要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不过,对于一些通过“打招呼”、电话或口头指示干预案件的情况,怎么解决?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在发布会上表示,要建立更加科学的记录和通报制度,严重的要追究干预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要考虑到,仅靠记录和通报制度还不足以完善这个制度,要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加大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杜绝不当干预和非法干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在司法审判中,一些法官可能会说“这是领导的意见”。现在明确了这样规定后,就形成双向约束,对领导干部来说,打招呼会有所忌惮;对法官来说,如果没有领导干预痕迹,还按照领导的意思办案,法官个人就要对案件审判结果承担责任,会要求法官独立判案。

    不过,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认为,减少领导干部对司法活动干预的实际效果还有待观察。“法官相对弱势,实际操作中即便领导打了招呼,可能也不敢记录。”

    立案审查制变立案登记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由立案审查制变成立案登记制,这一次也写进了《意见》中。《意见》提出,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完善公开力度。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表示,过去社会上普遍存在“立案难”的问题,立案从审查制变成登记制之后,法院将在立案环节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比如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即便材料没有带齐,法院也必须要先收下,并耐心告诉当事人补充什么材料,等材料收齐后,当即能立案的就当即立案,实在是当即不能立案的,最长七天内给当事人答复。

    今年2月3日,深圳前海法院已经在广东省内率先推行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制,并试行立案听证。

    侯欣一对南都记者表示,需要明确的是“立案登记制”也不是大家想象的那样,递了诉状就立案登记。比如案件是否符合刑事要件,还是要经过相关审查把关的。从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首先是保证当事人的诉权的问题,其次才是改变立案难的问题。

    有条件应设媒体旁听席

   《意见》提出,建立庭审公告和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且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已有条件范围内,优先安排与申请旁听者数量相适应的法庭开庭。有条件的审判法庭应当设立媒体旁听席,优先满足新闻媒体的旁听需要。

    侯欣一对南都记者表示,司法公开最好的形式是审判公开,让大家走进法庭、或者通过媒体了解审判过程。以往比如一些敏感案件属于公开审判的范畴,法院有所顾虑,可能就会不公开,或者想办法减少媒体、社会人员旁听。他认为还要规定得更为具体,比如明确旁听席占多少比重、优先满足记者。规定更详细就更有利于保障庭审公开,也更容易操作。

    被告人出庭受审不再穿囚服

   《意见》中提出,要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表示,这项制度的改革标志着我国司法保护人权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步,犯罪嫌疑人是被指控的对象,并不是已经确定为罪犯,因此不能给他以符号、标注、有罪的标签。他表示,目前最高法和公安部正在进行紧密的沟通和协调协调,这项制度的改革有望在近期推出。

    事实上,这一改革在一些地方早已有尝试。2013年,河南省高院提出在刑事审判中,要对被告人“去犯罪化标签”,即出庭受审着便装、也不用剃光头。2014年底,深圳市中院与市公安局共同会签《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的通知》,刑事案件被告人与上诉人均须穿便装出庭受审。今年1月1日起,天津市高级法院和市公安局也明确,在全市法院刑事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出庭不穿囚服、不剃光头、不戴戒具成为“庭审常态”。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实际上在更早之前,一些高官接受审判的时候,就可以穿西装白衬衣,这种现象的背后是传统的等级观念。现在明确这样规定,既打破以往的等级观念,同时也有助于“无罪推定”观念的确立。

   “穿囚服不仅是人格侮辱,对法官裁判也有心理暗示作用,在法庭上,其他人都穿普通衣服,只有被告穿囚服,就容易形成心理暗示,可能会导致有罪判决;而根据‘无罪推定’,在没有被审判认定为犯罪之前,他还不是罪犯,穿囚服、戴戒具都不合适。”

    减刑、假释都在网上公开

   《意见》提出,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案件办理程序,确保相关案件公开、公正处理。要求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实现三类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审公告、文书公布统一在网上公开。

    侯欣一认为,减刑假释方面此前已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监狱是个非常封闭的场合,外人很难知道内部具体的情况,怎样切实减少执行中的自由裁量权就比较困难。他建议,在执行这项改革的同时,还要考虑如何更好地发挥驻监狱的检察系统的功能和作用,发挥制约作用。

    国家和省一级设法官惩戒委员会

   《意见》提出,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既确保法官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又保障其辩解、举证、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作为司法改革试点的上海市,在去年12月成立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公布名单中15名委员中,有专家委员8人,主要从资深的法学专家、业务专家、律师代表中选出。

    遴选(惩戒)委员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此前并没有先例。上海的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是对法官、检察官严重违纪行为提出惩戒意见,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违纪法官、检察官予以公开谴责。

    昨天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表示,由于法官的职业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对法官的责任追究必须建立专业的、比较专门的组织来鉴定法官的过错。

    但是,实际操作中,法官惩戒委员会与法院内部的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如何区分?贺小荣表示,法官惩戒委员会主要是从专业的角度对法官的过错作出鉴别,两者有区别也有联系。法官惩戒委员会对法官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罚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不过,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表示,上海的这一遴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缺乏开放性,缺少非政府机构的非法律人士代表,而且法官、检察官代表比例过低,既无基层、中级法院法官以及相应级别的检察官代表,也无普通法官、检察官的代表,故难以支撑以考察法官、检察官专业知识和司法水平为首要因素的遴选结果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处置

    意见提出,明确人民法院处理涉案财物的标准、范围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推动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信息公开机制。

    贺小荣昨日在发布会上也表示,过去在涉案财物的处理上由于司法的各个环节不同,公安、检察和法院,各个环节当中有可能涉案财物会发生变化,有权处置涉案财物的可能是不同部门,导致最后判决之后涉案财物得不到统一的管理或者统一上交国库等等。

    今后要求建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平台,公安、检察、法院各个环节,只要涉及到涉案财物的,统一进入一个管理平台解决。改革就是要保证一些非法财物能够统一上交国库,避免在涉案财物中存在管理上的混乱,杜绝处理涉案财物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

    徐昕对南都记者表示,尽管刑诉法对涉案财物处置有所规定,但规定笼统,相关程序简单粗糙,加上运作过程不透明,缺乏监管机制,地方党政部门干预严重,由此导致长期以来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乱象丛生。尤其在涉案财物的追缴、拍卖等关键环节,暗箱操作、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等腐败现象严重,成为有关部门谋取不当利益的重要来源,也成为激励“制造”刑事冤案的重要动力。

    这次《意见》强调程序的公开透明,并严禁党政部门插手财物处置,对规范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防范党政部门谋取不当利益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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