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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虚开发票导致错判挨罚
时间:2010-05-15 15:30 来源: 点击:

  本报讯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医生虚开医药费发票,导致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从而错判。法院查明后,对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医生处以500元的罚款。

  医生张某,现已退休在家,曾是武隆县某医院一个门诊点的医生。去年底,熟人王某找到他。王某患有先天性癫痫病,7年前,在一次与人争吵过程中发生抓扯。王某认为对方将自己打伤,起诉至法院,想索赔医药费。后来王某外出未归,法院中止审理。

  去年底,法院恢复审理此案。由于没有足够的索赔证据,王某的母亲找到张医生,请他以卫生院的名义,为儿子虚开1998年8月至1999年9月期间的处方及门诊医药费发票,并补开入院证明。好心的张医生一口答应下来,全部给办齐了。

  根据这些证明及发票,法院认定王某被人打伤,判决“伤人者”赔偿王某医疗费、交通费共313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以事实认定不清,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中,法院查明,王某出具的住院治疗及费用证据系虚开,王某本人并无外伤,该医院和张医生也承认作假。法院据此改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对张医生虚开发票等行为处以500元的罚款。《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目前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纠纷中,医院和医生虚开处方发票等情况,法院还向卫生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对有关现象进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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