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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界定需更准确
时间:2010-05-15 15:30 来源: 点击:

  近来,一些地区司法机关频频介入医疗纠纷事件的处理,医疗事故罪的判例也日渐增多。如何清晰准确地界定医疗事故罪已显得十分必要。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对犯本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风险,但这种风险不同于交通过失或其他过失。医学的进步往往是在一定的风险中得以实现的。因此,司法实践应严格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认定医疗事故罪,不应扩大定罪或处罚的范围。

  但目前,法院往往直接根据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属于一级或二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结论,就宣判相关医务人员构成医疗事故罪。这种做法将使医生的执业环境变得更加恶劣,医患关系也会更加紧张。

  医疗事故罪的界定,应分清楚“严重不负责任”及“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定义及界限。这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司法机关不能把“医方严重不负责任”与“医方负主要责任”等同起来,否则会明显扩大处罚范围,侵犯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那么“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属于哪一级医疗事故?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医疗事故罪的界定,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的状况以及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等。当医务人员不具有合法的资质,或者是因为主观的原因对医疗事故负完全责任的时候,才能考虑该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

  对那些因为医疗技术水平而造成就诊人损害的医疗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赔偿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对受害人实施权利救济,绝不能简单、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款,让医务人员担刑责。因为,在实践中如不慎扩大了医疗事故罪的外延,可能导致社会关系的混乱。所以,有关部门应尽快着手认真研究医疗事故“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公平、公正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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