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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有哪些
时间:2010-05-15 15:20 来源: 点击:

(一)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时效为一年。超过时效的,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三)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重要资料不全、情节不清,对患者死因有争议而又未进行尸体解剖鉴定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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