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
时间:2010-05-15 15:20 来源: 点击:次
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时间一般应当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按年度报告,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时间一般应当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按年度报告,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时间一般应当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按年度报告,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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