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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鉴定失误的常见原因
时间:2010-05-15 15:17 来源: 点击:

  法医学鉴定案件,绝大部份鉴定对象都有在医疗单位检查治疗的过程,随之而产生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病历资料,就成为法医学鉴定的主要依据。对这部份资料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准确地加以利用,是搞好法医学鉴定的前提。办案实践中,由于鉴定人特别是基层的法医学鉴定人,不能正确理解临床病历资料在法医学鉴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以致于不能掌握、应用好病历资料而导致鉴定失误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到整个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增大了诉讼成本。因而,有必要对其原因进行探讨。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供大家参考。

  一、直接引用医疗诊断结论作鉴定依据,由于临床医生误诊而使鉴定失误

  这种情况导致失误的原因,就是鉴定人没有对整个案情作细致了解;没有对鉴定对象伤病的发生发展过程作全面的了解和分析;没有将鉴定对象自述的伤病情与各种辅助医疗检查结果、案情与临床医疗诊断结论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将临床医疗诊断结论,直接作为法医学鉴定依据,最终由于临床医生误诊而导致法医学鉴定失误。如一男青年,因纠纷被他人用酒瓶致伤头、胸部,致头皮裂伤、胸部软组织挫伤。伤后即刻白行到派出所报案,并详细陈述了事件经过;先后自行到乡、县医院就诊,自述昏迷了30多分钟。x光片及cT检查无异常。乡、县医院都作了“脑震荡”等诊断。某法医就以“脑震荡’’的诊断结论,作出该青年所受损伤为轻伤的错误结论。

  二、不能正确撑握医疗单位门诊诊断结论、与入院诊断结论、出现诊断结论之间的区别,单方面引用门诊诊断、入院诊断结论作法医学鉴定而导致的失误。

  经过住院治疗的鉴定对象,都有门诊、入院、出现的经历。同一鉴定对象在不同时期的伤病情况是不一致的,不同环节的医生对同一病员伤病描述和看法均有不同,很多时间会产生不同的诊断结论。应用不同时期的临床诊断结论,作法医学鉴定,就有可能产生不同的鉴定结论。我们必须清楚地知道:门诊医生的诊断结论和入院诊断结论,是在没有详尽观察和检查的情况下对伤病的初步认识。从某种角度上讲,他们是不够准确的结论,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作为法医学鉴定的依据。只有通过详尽的住院观察、辅助检查、手术探查后作出的诊断结论一一出院诊断最为准确,可以作为法医学鉴定的参考。

  三、对经几级或多个医疗单位诊治的鉴定对象,不综合各方面材料分析研究,过于相信上级医院而忽视初诊医院检查,或不考虑医疗单位技术水平差异而导致的鉴定失误。

  如一被木棍击伤右大腿、小腿致右股骨和胫腓骨骨折的伤员,当地医院发现有休克(疼痛、失血性),经抢救后送上级医院治疗。在上级医院检查时,只存在骨折。最后痊愈出院。根据现行的鉴定标准,如果只考虑上级医院的结论,忽视当地医院治疗过程,就会把“休克”遗漏,只能定为轻伤;综合全案经过,把“休克”考虑到其中,则是重伤无疑。为此,对于类似案件,不能凭单一的材料定性,必须综合整个诊治过程各方面的意见,所作的鉴定结论才是全面的、准确的。

  四、单纯依靠临床诊断结论作鉴定依据,不与辅助检查相结合而导致的鉴定失误。

  作法医学鉴定时,单纯依靠临床诊断结论作鉴定依据,不对相应的辅助检查报告、资料进行审查,也是导致失误的原因之一。如一青年因纠纷被他人致伤胸部,到某医院找到一医生(该医生与青年相识)看伤,作了x光片检查,该医生为其出具了“肋骨骨折"的证明。某法医根据医生所出具的“肋骨骨折”的诊断证明,作出该青年所受损伤为轻伤的结论。经审查查阅该青年所作的x光片,发现“骨折”的肋骨缺失。最后,该青年承认“骨折”的肋骨在受伤前几年就因病切除。因此,在作法医鉴定时,要认真审查伤病员的各种原始辅助检查资料,印证其诊断结论是否成立,不能单纯依靠诊断结论作鉴定。

  五、收集病历资料的途径方法不当,所导致的鉴定失误。

  进行法医学鉴定前,收集鉴定对象相关病历资料,是相当重要的一项基础工作。正常的收集途径和方法,应当是由鉴定人会同案件承办人,一道去医疗单位收集。在一些单位,常是由不具备医学和法医学知识的承办人去做这项工作,或者直接从鉴定对象及亲属以及案件当事人手中收集。这样做的结果,会导致两种不良后果,前者增加承办人的工作难度,由因承办人不具备相应知识致使收集资料不全面;后者不仅违反办案程序而且可能因鉴定对象的亲属以及其他案件当事人提供虚假的病历资料导致鉴定错误。如我们在审查一抢劫案犯时,其父提供了某市司法精神病鉴定权威签发的该被告患有“中度精神发育不全”的医疗证明。虽经审查系伪造,但是,造成该案不能如期移送起诉的后果。

  六、收集病历资料不全造成鉴定失误。

  这种现象在基层法医鉴定时较常见。只图简单省事,只注重收集结论性的资料,不注意收集病程记录、手术记录、辅助检查资料等等,由于收集资料不全面,以至在分析论证时无法用充分的理由来佐证。使人难以相信所作的结论是否能够成立。或因资料收集不全,造成某种遣漏而致鉴定失误。

  七、对病历资料审查不认真而致鉴定失误。

  法医学鉴定人在鉴定之前,对收集的病历资料进行鉴定前的审查是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审查的内容主要有:收集索取病历资料的途径和方法是否得当,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原有诊断是否成立,有无遗漏、误诊;病历记录的书写是否全面、是否准确;有无笔误等。否则,鉴定就易失误。如一青年左、右臀部同时被杨×和张×各刺一刀,杨某一刀经左臀进入盆腔后致乙状结肠穿孔,由于医生的笔误,将右臀一刀进入盆腔使乙状结肠穿孔写在出院记录上。原鉴定人在没有与手术记录、病程录核实的情况下,错误地认定了张某这一刀为重伤,造成错案。由此可见,鉴定之前,对资料认真审查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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