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药物损害与药品不良反应成了人们茶余饭后议论的主要话题,相关事件报道也常见于各媒体,而大多数人对药物损害与药品不良反应的了解却不够深入。
药物损害是指药物的使用对人的精神状态、组织器官、生理机能等产生的危害,轻者略感不适,重者可致畸、
致残、甚至致人死亡。药物损害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情形:1.假药、劣药的损害;2.误服、错服或未按要求正确使用药品而导致的损害;3.药品的不良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的药品在正常的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它包括三层含义:1.首先它是一种有害反应,会给人体带来一定的损害。2.它是合格的药品所导致的。3.它是在正常的用法用量下产生的,排除了超量、超时服用或不合理使用的问题。从临床症状上看,药品不良反应可分为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停药反应、变态反应、特异质反应、依赖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等。
这就是说,药品不良反应是合格的药品产生的,它既不是假药、劣药的损害,也不是患者的个体差异,更不是医疗事故。
药品是把双刃剑,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会给人体带来损害,"是药三分毒",我们古人很早就有这种朴素的认识,而今在关注药物损害的同时,我们要正确认识药品的不良反应。
首先,任何合格的药品都有不良反应,而且在药品的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也有"不良反应"一项,收载了已知的该药品的不良反应。其次,药品的不良反应为一般和严重的两种,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也能够导致器官损伤、致癌、致畸或引起死亡。其三,已上市药品的未知的不良反应,才是我们监测和报告的重点。
我国非常重视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2004年3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共同发布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1999年11月26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了国家、省、市三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个人上报药品的不良反应,以便对药品安全性进行评估,从而进一步采取调整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修改药品说明书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措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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