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的张先生因左手挤压受伤到丰台医院治疗,可治愈出院后左手仍无法正常活动,经询问医院,得知还得进行二次手术。张先生认为,他是在医院诊断为痊愈的情况下停止治疗的,如今才告知需二次手术,已经错过最佳治疗时间。因此,张先生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其后续治疗费等损失8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张先生无据佐证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7年10月7日,张先生因“左手机器挤压疼痛、出血、活动受限2小时”入住丰台医院骨外科。入院诊断为左手挤压毁损伤;左第1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2、3、4掌骨开放性骨折;左第5掌指关节脱位;左手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入院后经必要的检查,丰台医院为其进行了手术及术后治疗。2007年10月23日,张先生出院。
张先生称其出院后发现左手第1、5指无法正常活动,就找到医院,医院这才告诉他还需要二次手术。张先生认为,其是在医院诊断为痊愈的情况下离开医院、停止治疗的。当时医院未告知需要二次手术,错过了治疗的最佳时间,侵害了其权益。如今需要手术,医院应当承担手术费用。因此,张先生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交通通讯费共计31204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开庭审理时,医院辩称,张先生目前的症状是因其所受严重外伤造成的。我院告知张先生二次手术不是在其出院后,在手术前的告知同意书中已经告知。我院整个医疗过程没有违规违法行为,更不存在“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之说。张先生的起诉无理无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丰台医院的上述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本医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其中专家分析意见认为:目前患者手功能受损为原始损伤严重及术后肌肉肌腱粘连、瘢痕挛缩、后期功能训练不足所致。
另查,丰台医院在为张先生手术前已告知其需要二次手术。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专家分析意见:张先生手功能受损为原始损伤严重及术后肌肉肌腱粘连、瘢痕挛缩、后期功能训练不足所致。现张先生认为丰台医院延误治疗,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故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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