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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哪些情形的,应认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时间:2010-05-15 15:25 来源: 点击:

根据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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