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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
时间:2010-05-18 17:56 来源: 点击:

  1.相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有两个标准:

  (1)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民诉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里强调:a.要到起诉时;b.要求连续居住;c.满一年以上。但有一个例外,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因此公民住院的医院所在地是不能视作经常居住地的。

  注意:根据《民诉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法人而言,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是法人的住所地。根据《民诉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就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注意:不能认为就是工商注册登记地。

  3.对于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根据《民诉意见》第17条规定,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这实际上就是将俣伙分为公民合伙和合伙组织,这两种不同情况管辖法院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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