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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和例外
时间:2010-05-18 17:56 来源: 点击:

  5-3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和例外

  民诉法22条一般原则,23条例外

  1、一般地域管辖,即根据当事人住所地与人民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地域管辖。

  确定原则—“原告就被告”

  2、另需注意民诉意见第6-8,11-12条的补充规定,讲的比较明白不赘述

  3、民诉、刑诉、行诉中地域管辖确定原则比较:

  民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民诉中有大量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刑诉: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刑诉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行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注意:以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为被告起诉要求离婚的,首先看原告是否也被限制人身自由。如果原告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则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也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则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即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5、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确定赡养费案件管辖的标准是看界各被告的住所地是否在一个法院辖区。

  6、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是看军人一方系文职军人还是非文职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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