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执行>
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时间:2010-05-19 08:59 来源: 点击:

  对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 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为的机构执行。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准予 执行的裁定,执行申请人不能上诉。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