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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时间:2010-05-19 08:49 来源: 点击: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审判精神代表着我国诉讼法的一个特定历史阶段。办理案件以查明事实为主要 任务,以求实体裁判上的公正、公平。但这也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一种代表思想。随着‘正当程序’的精神融入立法,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中对程序的重要作用也提高 到与实体并重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是贯彻实施了这种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精神。<行政诉讼证据规 则>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这一立法精神,一改过去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取而是科学、系统、严谨的 证据规则,这是对 ‘已发生事实’不可恢复性的正确面对,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最高院出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证据交换程序就是一个崭新的亮点,是普通法系先进司法经 验的学习与引入试行。

  一、证据交换规则的理解与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 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证据交换规则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核心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无关于证据交换的规 定,民事审判领域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而确立了证据交换制度,行政诉讼法也随之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 政诉讼证据规则》确立了证据交换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仅用一个法条作了概括性的规定,还远不及民事诉讼证据交换规则的规定详细,但却是迈出了可喜的第一 步。其根本原因在于行政诉讼证据交换规则在此以前没有实践和深度的理论支持,仅作为引入普通法系先进司法经验,通过个案的实践与经验总结、完善才能进一步 发展。

  证据交换规则借鉴的是普通法系‘证据开示’制度,依法律辞典的解释,是指了解原不知道的、揭示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其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遵守诉讼义 务,限制诉讼技巧的竞技。法庭不应成为当事人、律师证据伏击和突袭的战场,而应当是诚实信用地使法律正义得以实现的圣地,这一司法 精神确立了证据交换规则的目的和义意:公开、公平、公正。

  二、个案中实施证据交换规则的条件

  《最高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二十一条对证据交换的适用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在实践中,把握标准是:1、治安处 罚类案件适用。此类案件中由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法律对公安机关执法程序要求严格,形成处罚决定之时,一般都形成了厚厚的卷宗材料,涉及证人的调查笔 录,对被处罚人的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其它调查取证材料,其涉及人数众多,证据复杂。所以治安处罚类案件均适用证据交换规则;2、土地权属争 议类案件适用。此类案件成因复杂,纠纷时间跨度大,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处理精神,在审理过程中要求各方当事人 提交的证据要全面,这往往引出‘追根溉源’的证据材料,同时涉及许多当时的法律法规或者是红头文件、会议纪要或领导的口头决定(如四固定时期的土地规 则),此类案件证据多,需审查的法律法规也多,就必须实施证据交换规则才能归纳和理顺出审理思路;3、其它当事人提供较多的证据材料的案件。即根据当事人 提供证据材料的数量与内容,通过初步审查而决定是否启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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