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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优势证据规则
时间:2010-05-19 08:49 来源: 点击:

  行政诉讼中的优势证据规则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国家机关及其它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它书证。此处的“公文文书”不包括企事业单 位制作的公文书,也不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它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全部公文书而言。(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及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优 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为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及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制作,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3) 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因为原件与原物是对案情的最原始记载,具有很高的证明价值。(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它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因 为法定鉴定部门、鉴定人资格、鉴定程序等由法律规范予以规制,使得鉴定结论来源的合法性显著。(5)法庭主持勘验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它部门主持勘验制作 的勘验笔录。因为审判人员亲自参与法庭主持的勘验,并受到祛律程序的严格规制,有利于法庭对有关案件事实形成心证。(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因为前者 直接来源于证据信息源,具有较强的证据证明力。(7)其它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它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因为据日常生 活经验,与当事人无亲属关系或其它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可能性较小。(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因为证人出庭作证,可接 受询问和质证,可信度较高。(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因为数个种类不同但内容一致的证据可从多方面印证案件待证事实。上述 内容比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规则内容更为具体。

  虽说在一般情况下,应依据该优势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但特殊情况下则不必一概如此。即法官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仍可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六十三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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