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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时间:2010-05-19 08:55 来源: 点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64条的规定,提起再审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

  (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理由。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根本原因是发现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确有错误,否则,不能提起再 审程序。人民法院了现判决、裁定错误的主要途径有:(1)当事人的申诉;(2)人民检察院的抗诉;(3)人民法院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普遍性 审查,发现错误交由院长按法定程序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 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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