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局赔偿裁决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时间:2010-05-19 08:55 来源: 点击: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赔偿裁决,即责令加害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如公安机关、环保机关、工商机关、食品卫生监督部门、专利管理机关等都具有这种赔偿裁决权。当事人对上述机关作出的赔偿裁决不服的,可以也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行政机关的赔偿裁决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赔偿裁决的内容不取决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意志,而且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具有强制的约束力,这是赔偿裁决行为区别于行政调解的明显特征。
另外,我们需要特别注意赔偿裁决与仲裁决之间的区别,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仲裁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仲裁是法律规定的机构以中立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一定的程序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定的法律制度。区别仲裁和赔偿裁决,要根据民事纠纷的性质、作出决定的程序、送达的文书的样式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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