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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时间:2010-05-19 08:54 来源: 点击: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由被 告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诉的行政行为合法,则无须原告证明其行为违法,也无须所谓法院依职权不能查明 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就应当径行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理由是:

  1、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 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之前,应当充分收取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 行政行为。因此,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被诉至法院时,应当能够有充分的事实材料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基础。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动地位,其实施行为时,无须征得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得同意。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处于被动地位。因而为了体现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就应当要求被告证明其行为的合法 性,否则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而不能要求处于被动地位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对原告不利。事实上,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这种不同地位,原告 将无法或者很难收集到证据,即使收集到,也可能难以保全。在这种情况下,当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主张时,由原告承担败诉后果,是有失公允的。

  3、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要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原告几乎没有举证 能力,有的案件的证据需要一定的知识、技术手段、资料乃至于设备才能取得,而这些又往往是原告所不具备的。如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污染的程度多大,某项独 创是否获得发明专利,药品管理中伪劣药品的认定,等等,这些都是原告无法收集、保全的,因而要求原告举证是超出其承受能力的。

  行政诉讼法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充分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目的。首先,有利 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从而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其次,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当被告不能证明其具体行政 行为合法,法院又不能放弃审判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防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政行为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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