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规范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282次会议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亦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海事法院已经受理的海事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继续由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法院已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或者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
2003年8月11日《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规定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包括“第40条、海事行政案件。第41条、海事行政 赔偿案件”。由于对海事行政案件的范围和管辖存在争议,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办[2003]253号)规定: 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以及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至此,有关海事行政的案件也划归各级人民法院行 政庭审理。即使在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那么海事行政及其赔偿案件的具体范围又有哪些呢?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笔者试图做一些初探。
海事行政是指对海域和通海水域的民商事活动、安全、环境行使行政管理监督权力的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行为①。由此可见,海事行政的主体是指有 “权”的行政主管机关,包括海事行政机关、海洋行政机关、渔业行政机关、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等。海事行政的领域是海域和通海水域。海事行政的客体是民商事活 动、安全和环境。主体、领域和客体是组成海事行政的三要素,三者缺一都不构成海事行政行为。
一、海事行政的主体。
海事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海事局(隶属交通部)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国家海洋局(隶属国土资源部)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渔港监督局(隶属农业部)及 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其它对船舶、船员、船载货物、航运、海洋资源、海洋和通海水域环境保护等负有行政执法权限的国家机关。海事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进行 行政行为时才能构成海事行政的主体,并不是海事行政机关做出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属于海事行政行为。只有在以下的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才属于海事行政行为。
1.国家海洋局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范围②是:拟定我国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按 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组织拟定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定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 度;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 违法活动。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